6岁小学生被同桌用笔挫伤右眼,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我该如何索要赔偿?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以为把孩子送去学校就安全了?
6岁小学生被同桌用笔挫伤右眼
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目前就已花去医疗费4万多
后续还会有支出
该如何向对方家长索要治疗费和伤残赔偿?
后续支出又该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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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小学生被同桌同学在教室用笔挫伤右眼,当日送往省城医院进行植入晶体手术等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配置了散光矫正眼镜且后续须多次配镜继续治疗,现已花去医疗费四万多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请问:如何向对方家长要求给付医疗费和人身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治疗须用配镜的钱该如何主张?谢谢解答!
A1:
你好!你们可以和对方家长协商赔偿的金额,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后续治疗费、配镜的费用可以待实际产生或由医院开具相关的医嘱、诊断证明或经过鉴定向对方主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你的孩子在学校被同学伤害,由于小孩同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即家长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索赔程序和赔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你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以及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和医疗器具的费用,你们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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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隔壁有个男娃,已经满18周岁,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0月份拿着菜刀冲到我家把桌子砍坏了,煤气管子用刀给割了,家里人都跑出去了,人没有受伤,村里好几个男人一起上才把他控制住,也报警了,警察也没有办法,现在人已经在精神病医院治疗,但是心里还是有点后怕,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处理,谢谢。
A2:
你好!对于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你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进行赔偿。如果精神病人危害社会且符合一定条件,法院可以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通常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般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按程序认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精神病人给你们造成的财产损失,你们可以要求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进行赔偿。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精神病人发病时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当责令精神病人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果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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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老公于8月27号下午两点多钟在办公室突然晕倒,经诊断是因为高血压导致颅内动脉瘤破裂出血,至今还昏迷着的,我老公还只42岁。8月27日上午在外拜访客户,我个人认为导致高血压升高应该是有诱因的吧,在这个单位上班有两月有余,单位没买职工医保这个是属于违法行为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3:
您好!从你现在提供的情况来看,较难认定你丈夫构成工伤。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你们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并要求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工伤包括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你丈夫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病昏迷,但很难说你丈夫的高血压与工作有直接关系,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如果认为你丈夫可能构成工伤,可以要求单位在30日内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你可以在1年内提出申请。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理赔责任。因此,对公司不缴纳社保的行为,你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要求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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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368元从网上买的学厨师的资料,包括一个硬盘和一本书,硬盘里的内容和他们介绍的不一样,书也一直没给我,所以我打电话想退掉,开始他们同意了,让我邮寄回去,但没告诉我地址。现在一个月了,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我该怎么办?
A4:
你好!如果你是在网购平台购物的,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则可以要求网购平台进行赔偿。你还可以向消协、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但是购买的商品与介绍不一致,且没有按照约定寄出你购买的书本,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时,你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无法提供的,你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卖家承担连带责任。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你不是在网络交易平台购物,只是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对方交易,你只能根据《合同法》向卖资料者主张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对方属于经营者,由于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你可以要求对方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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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本人为一名乡村小学代课老师,没有签订合同 (小地方普遍现象),属于校方单方面不签。本人于2018年11月29日中午午饭时在去学校食堂的路上,下楼梯时不慎将脚扭骨折了。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
A5:
你好!若你和学校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一、关于你与学校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是通过看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等等。如果你在学校是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接受学校的管理,你提供的劳动系学校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你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二、关于午休时间去学校食堂路上不慎摔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如果你在就餐完毕后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即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其次,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如果在学校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一般亦属于工作场所。再次,你去学校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你可要求社保部门认定工伤。如社保部门不受理或者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你可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相关事实,然后要求公司给予相应工伤待遇。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广东广州)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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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小编 | 张善策
实习法务 | 王莹莹 任家慧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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